股权转让与税(八)0元转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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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50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13日 16: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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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老李、老白三人成立了甲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两年后,经营情况一般。老王想转让自已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老王将此想法告诉了老李、老白,两人同意老王转让股权。由于老王认交的注册资本尚未出资到位,便将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老张。此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因此,老王认为不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认为老王0转让股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甲公司虽然经营状况一般,但从财务报表上看,甲公司有每股5元的净资产,因此,仅以自己没有出资就0元转让股价,属于税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对此,税务机关对老王的股权转让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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