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怎么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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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
4人赞赏了该文章 64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28日 08:25:15

在指导会计进行涉税账务处理时,有句话几乎成为口头禅:“面对税务稽查时,你准备怎么办?”在我看来,稽查并非完全是一个令会计胆寒的天堑,恰恰相反,它是会计涉税工作最重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不少税务会计甚至不知道其工作标准是什么,形象地讲,就是往往陷人举棋不定的纠结之中。


  案例阅读

2020年3月,金钥匙工作室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入尾声,但一张2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却难住了财务经理。去年12月,咨询工作已经结束,咨询费也已支付18万元还剩2万元尾款,但一直未能取得发票。相关人员从去年拖到今年,从2月拖到3月,现在承诺5月一定会取回发票并结清尾款。不过,财务经理却不敢轻信业务部门的承诺了,万一5月也取不回发票呢?这笔咨询费到底是扣还是不扣呢?汇算时是调增还是不调增呢?


是啊,这个咨询费,应不应该进行纳税调整呢?这就是举棋不定的纠结。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纠结,是因为在这位财务经理的心中,取得发票的关键性时点,被设置成了“次年的5月31日”。

财务经理认为,在5月31日这个时点之前,属于汇算清缴期,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对于未及时提供发票的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所以,不仅这位财务经理,包括很大一部分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内,都认为:这个时点之前取得发票,就可以扣除;这个时点之后取得发票就不能扣除。

纠结因此而产生。

能否及时取得发票,对现实中的会计而言,往往是一个难以百分之百把握的事。尤其是一些管理、内控不严格的企业,会计将十分被动,天天催着业务人员要发票。就本例来说,业务人员说5月份肯定能取得发票,的确难以让会计相信,如果因为发票不能及时取得而进行纳税调增,企业冤枉多缴税或者提前缴税,是吃亏;如果不进行纳税调增,又怕不符合总局文件规定导致少缴税,随之而来的滞纳金、罚款,更是吃亏。举棋不定、动辄得咎!

那么,标准做法是什么呢?是做纳税调增,还是不做纳税调增?对此,我曾循循善诱地询问财务经理:

问:“没有及时取得发票,税务局知道吗?”答:“我想……应该不知道吧。”问:“对喽,那你还怕什么呢?回答:“"怕他们以后总会知道的吧?”又问:“他们以后会知道?什么时候可能会知道呢?回答:“我想,查账的时候吧。”再问:“如果查账的时候,发票已经取回来了呢?”回答:“是啊…有发票应该就没问题了吧。”

如果查账时,该咨询费发票已经取回来了,会有什么后果?咨询费是否可以扣除?这个问题需要抽丝剥茧地分析一下

此种情况下,检查人员所面对的是(1)服务已经发生,该服务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2)费用已经支付,或者按合同约定确认了负债;(3)企业已经取得了发票(4)企业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登记入账溽;(5)发票取得的时间违反了规定,超过了汇算清缴期。

综合以上五点,结合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能够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呢?或者说,如果有人认为企业违反了税收政策,那么违反了哪些政策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来看,凡是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以扣除,可见,该咨询费的扣除本身,不存在问题。

不利于企业的结论看起来只有一点:发票取得时间延迟了。

发票取得时间延迟,可否扣除呢?

显而易见的是,发票取得时间延迟违反了税务总局的规定,最直接的依据就是2011年第34号公告。

违反第34号公告这类文件的规定,又有什么后果呢?

其后果可能是接受相应违规的处罚,这要视法律、法规、规章对此行为的处罚规定而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中却找不到因为发票延迟取得,企业该受到什么处罚的规定。换言之,就算发票延迟取得,金钥匙工作室没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

这里,企业只需要明白,没有什么罚款之类的行政处罚可以担心。

不罚款是一回事、那么税前能不能扣除呢?

在企业所得税上,发票取得延迟与纳税义务的确认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直白地讲,除房地产开发业务之外,有关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规章、总局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将能否扣除与发票是否及时取得相关联。

从另一个方面讲,发票能否及时取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票方能否及时开具及传递,不及时取得发票的责任不能由收票方承担,更不能因此加大收票方的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当税务稽查人员检查到企业时,发现发票延迟取得,他们无法仅仅据此认定企业有诸如虚列成本、隐瞒收入之类的行为,在违法行为定性上,最多定性为发票延迟取得。但发票延迟取得,并非《发票管理办法》法定的违规项目,也并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章法定的导致不得扣除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税前扣除风险其实很小。

再次强调的是,收取发票时间的关键点,其实并非会计人员认为的5月31日汇算期终止日,而是企业被稽查之日。

财务经理最后恍然大悟:“原来,发票最迟应该在税务稽查时收到!

是的,有这样的观点,才算真正入门了企业涉税工作!

会计人员往往以为,涉税处理的各项标准做法,什么时候取得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按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也同时要按实际业务来确定。其实这些都没有把握住涉税的精华,涉税处理的精华:是一切都以稽查变过关的标准来确定。

我们的账、我们的凭证、我们的报表,从涉税的角度看,做得好不好、对对,标准是什么?——稽查能否过关!

如果鉴证企业汇算清缴的注册税务师仅仅以“汇算期没有取得发票”为理由,要求企业调增所得额,就说明这位税务师执业水平泯然众人、值得怀疑。

试想,如果企业因为发票延迟取得而进行了纳税调增,两三个月后,经济纠纷完结、发票收到,又该如何处理呢?

按权责发生制,当然也不能在收到发票的年度扣除,只能将其追溯在咨询费用发生的2018年扣除。申请税务机关退税或者抵顶未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刚交了就退,麻烦了自己不算,还麻烦了税务机关。

会计涉税工作以什么为标准?再次以黑体字强调:稽查过关是企业涉税工作的标准,凡事从稽查角度来审视与评判,如果稽查关过得了,就没有风险;如果稽查关过不了,就是风险。

企业应当税务稽查,在维权第一步就是建立起“税务稽查过关是涉税工作的标准”这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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