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该不该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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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年10月29日 11:11:0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取得的个税手续费,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国家依法支付的手续费。
从会计核算和列报上来看,应该参考财政部的如下规定:
1、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财政部于2018年2月22日下发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该解读明确规定:“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3、财政部于2018年9月5日下发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从财政的文件来看,对于企业的取得的个税手续费,属于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补助。关于此手续费,企业是否交增值税,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执行口径,一种认为征收,另一种认为不征收。全面营改增后各省市绝大部分税务机关明确认为要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其中第三条关于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第(二)款“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明确: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来源: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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