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偷税了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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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0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01日 15: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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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公司为加强企业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与甲咨询公司签订了咨询协议。老王的公司付款后,甲公司给老王公司开具了发票,会计没认真审核,便入了账。


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发票开的是会议费而不是咨询费。税务机关先是认定老王公司是虚开要移送司法机关,老王吓了一跳,认为公司既无少缴税款的故意,业务也真实的,只是开票的“名称”用错了,无论如何也不应构成犯罪。


税务机关接受了老王的辩解,但又认为老王公司构成了偷税,理由是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


老王辩解到,公司没有想少交税款,没有偷税的故意,何况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即使发票不符合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换票,即使换不来票,只要取得符合条件的证据仍然可以扣除,由此可见,业务是真实是税前扣除的根本,凭证只是为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证据。如果仅仅是因为证据本身有些瑕疵而否认业务的真实性显然是荒谬的。


税务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认定老王的公司偷税,要补税加滞纳金和罚款。


魏言税语观点:小偷盗窃是将属于别人东西悄悄拿走变成自已的东西。偷税与小偷的盗窃基本是一个意思,不同的是偷窃的对象是东西。比如,汽车、手机、现金等;偷税的对象是国家的税款。但无论是偷盗还是偷税既然是偷,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偷税明知是国家税款还要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


征管法63条偷税的定义中虽没有明确偷税的主观故意,但列举了“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四种行为。从对这四种行为的分析来看,没有一种是非故意可以完成的。


因此,对偷税的定性主观故意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换句话说,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偷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三个文件中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公司业务真实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发票瑕疵导致不能税前扣除而已,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征管法63条规定的行为,因此,若定偷税需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偷税的主观故意。


(本故事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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