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一)政策要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热点问题1.退役武警义务兵能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具体包括取得下述证件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例1:王某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19年4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年度减免税限额为14400元,其2019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多少?解析:王某办理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4月登记,年度实际经营月数为9个月减免税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14400÷12×9=10800元该纳税人2019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10800元。
依次扣减增值税10000元,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个人所得税200元。减免后,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王某全年扣减限额已用完,自3季度起,应纳税额不再予以扣减。参考资料:《例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五个要点》
办理流程
(1)申报 2019 年第四季度增值税,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②填写附加税(费)申报表
(2)000701361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第一条
(2)0061013609|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第一条
例2:扣减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环节)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李四于 2019 年 1 月在广东省创业开办了一家小吃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截至 2019 年 3 月税款所属期享受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减共计 3000 元。李四进行 2019 年第一季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480 元。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如下:
例 3:扣减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环节)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李四于 2019 年 1 月在广东省创业开办了一家小吃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年享受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扣减共计 12000 元,2020 年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为 5000 元, 李四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如下: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1)先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
减免性质代码:
①010136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 ② 01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 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③填写附加税(费)申报表
减免性质代码:
(1)城建税:① 00070136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 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② 00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
② 00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
② 00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
例2:扣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 C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招用了 3 名属于重点群体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 年度享受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扣减共计 15000 元,2020 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所得税额为 8000 元,2019 年度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000 元。C 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写如下:
案例来源:《广东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三、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一)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福建国税2017年8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45. 是否只有首次购买的税控设备的费用才能在增值税中全额抵减?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上述费用均可以全额抵减,不再区分首次购买还是再次购买,更换购买等。
(二)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三)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四)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借记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 ” 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借记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管理费用” 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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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颖,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擅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国际税收实务,税法、会计知识归纳总结、案例分析。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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