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物品的实务探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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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8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17日 14:36:10

个人销售物品的实务探讨


张某有收藏名酒和名表的爱好。王某想购买其一箱陈年藏酒和一只限量版名表,为证实交易价值等,王某让张某去税局代开发票。张某在代开时声称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要求免征增值税。


分析一、何谓:自己使用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税收规定上并没有对“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予以明确解释。通常认为是其他个人自己在工作、生活中用过的东西,有实体触摸、有功能利用等等。如,穿过的衣服、戴过的手表、写过的钢笔。


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使用】: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


收藏也是某种目的之一的形式。为收藏目的服务,即为使用过。使用,使的对象并没有限定,用的形式也没有限定。


则:使名酒、名表用于收藏的目的,即为使用。


分析二、何谓:物品、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用有形动产来定义货物,只是区别于不动产、无形资产而已。这个概念显失狭隘,并不能解决货物与物品在销售情形下的区别。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就可包括物品。税收规定上并没有对“物品”予以明确解释。


通常认为货物是用来直接进行生产经营的,物品是用来直接消费使用的。


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货物】:供出售的物品;【物品】东西(多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


词典中两个概念有循环,无法准确判断本质区别。


税收征管中更无法判别是供出售或日常生活应用的,有的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


分析三、比照前期解答


问:文化产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陆续提出他们兼营古玩的销售如何征税的问题。古玩和字画是否能比照财税(2009)9号文件中的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文件规定,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


古玩和字画被收藏欣赏过,再次进入流通的,单位或企业的按旧货,其他个人的按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何谓旧货与物品的范围,何谓使用过,并没有明确规定;张某的收藏行为,没有依据将其排除在使用的范畴之外。被收藏的名酒和名表,也没有依据不归属于物品。


但是,其他个人如藉由收藏之名、行销售之实而免征,又会是税法体系的一个漏洞。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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