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股份回购很红火 税务处理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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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赞赏了该文章 5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11月20日 14:22:15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与股权回购相关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分散。笔者建议,为配套修改后的《公司法》,现行税收政策应予梳理、完善。


股份回购井喷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公司法》修订打开了公司回购股份的空间,一大批上市公司火速推出股份回购方案。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截至11月9日,A股市场共有557家公司实施了股票回购,累计回购40.5亿股,累计金额达343.16亿元,回购家数、回购股份数、回购金额3大数据均创下A股历史纪录,回购金额今年几乎与过去4年持平。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将尽快制定配套业务规则,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回购。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5号),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6种情形下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形式。

  

涉及政策众多


  股份回购很红火,税务问题勿忽视。

  

  与股权回购相关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目前,并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股权回购税务处理政策,而是散布在各个税种中。

  

  公司回购股份,对于股份出售方来说,与一般的股份出售税务处理是完全相同的,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均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股份出售方是法人企业及个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对回购方来说,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如果股东回购股份、并予以注销,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此时,对于企业股东而言,属于撤回或减少投资,企业股东应确定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其中,股息所得,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判定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如果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并不注销,而是选择继续持有,则涉及所回购股份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一般应按回购价格确认。

  

  在上市公司将来出售股份时,会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例如,A公司在股价每股10元时回购本公司股份1亿股,回购金额10亿元。待股价恢复到每股15元时再出售,A公司回笼资金15亿元(不考虑交易税费)。则A公司就其增值部分5亿元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并就获利部分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将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的,还会涉及企业重组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需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相关规定,选用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建议完善政策

 

  由于与股权回购相关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笔者建议相关部门梳理现行税收政策,并予以补充、完善,使税收政策能够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配套。例如,专门出台公司股票回购的税务处理办法;完善合伙企业税制;弥补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空白;规范上市公司送、转股的计税基础的确认;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政策等。

  

  同时,笔者认为,税收政策也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应对《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新业务、新形态。

  

  例如,此次《公司法》修订增加了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自身的股份,可能会涉及上市公司引入合作者而发生融资成本问题、收益分配问题等相关问题的税务处理。笔者建议,这些问题在制定政策时也应予考虑。



作者:柴成山,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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