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政实操解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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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26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01日 16:30:39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政实操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一、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扩大产能的设备:只是为了扩大产能的设备,必然不是所有新购置的设备。


是否为直接扩大产能的设备呢?如,运输设备、动力设备,但可以理解是为了间接扩大产能,应予以放宽执行;而中央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等,与扩大产能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相关联系,不应包括在内。


2、新购置时点:应参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购置价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参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购置方式:除非另有行文明确外,本公告的购置,应包含所有的购置方式。


如,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所列明的,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财税【2018】54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对于新购进,限定为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方式,排除了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形式。


本公告立法背景是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支持相关企业发展。与财税【2018】54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是不同的,是两种不同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需完全依照执行。


5、优惠时期: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但,这只是购置时间,而并未明确何时进行一次性扣除。


即,只要是在此期间新购置的设备,都允许一次性扣除。


6、一次性扣除方式:本公告又未明确何时扣除?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变更扣除方式?


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并不能对本公告产生约束力。期待总局进一步予以明确。否则,只要是在此期间新购置的设备,既可以在今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年度一次性扣除。


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优惠二、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12月底”,这个表述真是不够专业,应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


如,所属期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所属期2020年元月期末留抵税额300万元。2月申报结束后,可以申请退还200万元。


2、至此,有三种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方式。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企业外);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三是本公告,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本公告的退还条件,除后续另有行文外,仅是时期和特定企业。即,不论其纳税信用等级、偷骗税、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等情况。如果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比例很小的,仍然可以享受本公告的退还政策。


4、按名单确定退还。当然,以上可能情况只是多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1、免征增值税,应按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执行。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1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1、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16〕36号执行。


仅就三项服务免税,兼营其他服务的仍然应税。难处在如何区分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何为必需生活物资?即便给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清单,快递企业能逐一拆包查验确认吗?如此困难时期坚守快递岗位不容易,能不能都免了呐。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执行。


3、优惠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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