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因利用率低被收储中心收回获补偿,企业认为应免征土地增值税,但税务机关不认可。关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界定,相关法规有详细解释但未明确提及土地收储情况,因此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向税局提供证明资料以支持其免税申请。
郝会计
我企业土地因利用率低,被当地土地收储中心收回,给企业一部分补偿款。
我们认为是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可税务机关不认可。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梦老师
对于如何界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税〔2006〕21号有解释。
1、“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
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结论:由于文件没有明确列举土地收储中心收回这种情况,所以是有争议的。
建议企业向税局机关同时提供:收回后土地用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的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21号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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