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增值部分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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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年12月21日 11:22:32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
我公司名下有一项发明专利,能否将专利评估增值转入资本公积,再由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可行?专利增值部分能否税前摊销?税局是否要求增值部份确认所得,缴纳所得税?
企业持有期间的无形资产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企业管理的需要,会计计量上将其增值税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只有该项资产处置即增值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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