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变动,不一定涉及个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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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峰聊财税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2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25日 18:09:18

郝会计:

孟老师 您好!

请问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后 原来股东二人 其中一人增加资金 但股权发生变化了 。要产生个税吗?



梦老师:

原股权结构与新股权结构分别是怎么的?


郝会计

原来注册资本20万,甲乙二人各占10%、90%

现在注册资本100万,甲乙二人各占2%、98%,占98%的股东追加投资80万。


梦老师:

这种情况下,甲的股权由10%降到2%是由于增资引起的,不属于股权转让,不涉及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局答疑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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