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研发支出资本化,这两个财税处理注意别犯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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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42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27日 15:29:01

案例:某企业2019年度3月份立项的某项研发项目A,2019年10月份达到可以资本化的条件,财务人员开始将进行资本化处理。


截至2020年5份,该研发项目研发成功,总计资本化支出120万元,转入无形资产。财务人员归集的本研发项目资本化加计口径的研发成本为96万元。


上述案例,在财税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始摊销的时间是形成无形资产的当月,而不是次月。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也就是说,该企业应该在2020年5月即应该对自研的无形资产A进行摊销,其摊销基数为会计口径的120万元。2020年度应摊销8个月,摊销金额8万元。


这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不同,纳税人需要注意。


二、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时,其加计基数指的是税法加计口径计算的金额,而不是会计口径和高新口径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注:财税〔2018〕99号将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阶段性调整为175%)


 第十条规定: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可以这么理解,无论是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还是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的摊销额,其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数一定是“加计口径”归集的研发支出金额,而不是会计口径,当然也不是高新口径归集的金额。


案例解析:假设该企业按照10年对无形资产A进行摊销,每月摊销金额为1万元,2020年度该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总金额为多少?1、2020年度摊销8个月,总计摊销8万元(=120÷10÷12×8);


2、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允许计算税前加计扣除的成本为6.4万(=96÷10÷12×8),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4.8万元(=6.4×75%】;


即:2020年总计允许税前扣除12.8万元(=8+4.8)。





本文来源公众号:峰光财税(ID:gh_eb3fc7cd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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