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必须清楚5个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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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36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17日 15:01:06

问题一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


答复:

不可以。


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二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上如何体现差额缴纳?


答复:

我罗列几笔分录参考一下: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第二步, 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


参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


问题三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吗?


答复:

可以的。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题四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


答复:

是的。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题五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


答复:

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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