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十五)检查~终结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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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4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31日 1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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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税务稽查中的终结程序,包括其适用条件(如被查对象死亡、注销且无财产抵税,或税收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等)和具体步骤(检查部门填制审批表,经审理部门审核后送稽查局长批准)。目前无其他法定终结检查情形,政策依据为《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作者为税务法律专家魏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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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法定程序里有中止程序和终结程序。中止程序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暂时不查了,等法定情形消失以后再接着查。终结程序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以后,检查到此为止,不再继续进行。


检查中止我们已经谈过了,下面我们看一看检查终结。


一、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首先,被查对象是自然人的。被查对象死亡了,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查对象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被查对象被依法注销了。


其次,被查对象没有财产可以抵交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


以上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按税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是无限期的。其它受3年和5年追征期的约束。(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没有出台,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情形。


二、终结的程序


出现了检查终结的情形。


(一)检查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


(二)审理部门审核后送稽查局长。


(三)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检查终结。


政策法律依据:《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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