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财政补助100万,可以明年再并入收入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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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峰聊财税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3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1日 13:42:42

问:取得财政补助100万,由于本年想把利润控制到300万以内享受小微优惠税率,能先放在不征税收入,明年在合并收入纳税吗?


梦老师

所得税上,财政补贴分为征税与不征税两种。


1、征税的财政补贴,收到当期交税。属于收付实现制。


2、不征税的财政补贴,收到的当期不交税,使用补贴进入损益科目时,需做纳税调整增加。


3、本年收到的100万是否可以放到明年纳税,要看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四个条件:

A县以上政府拨付

B有规定资金用途的拨付文件

C政府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D企业对资金使用单独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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