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减免增值税 这个政策细节应明确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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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赞赏了该文章 21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9日 16:09:02
有不少纳税人问:我们是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5月增值税可以选择1%的减免税优惠。但是因为有的客户合同签了是3%,2020年3-5月期间能否有的开1%专票,有的开3%专票

 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发布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一至七期)中,有明确以下三个原则: 1. 如果一个纳税人同时又两个应税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应税项目选择免税,另一个应税项目放弃享受免税。 祥见《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9问:“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2. 湖北省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祥见《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9问:“我公司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家制造业小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通常在10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因为我们大多是给一些大企业做配套生产,下游企业因为抵扣的需求,会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答: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3. 湖北省外的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详见《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10问: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答: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以上三问无一例外引用的政策依据均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但是本文文首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同一个应税项目中,有的客户需要3%的专用发票,并且在减免税政策出台之前,购销双方就已经约定了发票的种类和征收率,这个时候,纳税能不能自由选择,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5月31日期间的应税行为,部分选择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其余部分享受1%征收率的减税优惠?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回顾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第二款: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普惠性增值税减免中政策执行中,同一应税项目中,只要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纳税人开专票部分按照规定纳税,其余的应税销售额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这一规定,已经突破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规定的“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限制。更何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中,并没有明确纳税人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只明确了一个原则:放弃免税后,按规定纳税。 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选择如何享受,也不会影响税收的流失,更不会加重征管的负担。尤其对于小规模纳税建议征税的情况下,又不用考虑进项抵扣的问题。所以,恭敬不如从命,给一点方便可能会更好。 

还有一个更有意思的问题是,湖北省内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湖北省内的小规模那是随人征收率没有阶段性减减按1%,可是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也设置了1%的征收率。纳税人就犯迷糊,如果有客户要求开具专票,我能否开具征收率1%的专票,按照1%来纳税?


开票系统里坑,纳税人一不小心就掉进去了。或者干脆明确湖北省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也可以适用1%征收率开票纳税。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成员,注册税务师,省级稽查能手。长期专注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并有长期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大企业审计等税收工作经历。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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