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说说“公司”+“农户”中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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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赞赏了该文章 59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9日 16:36:02

金秋已至,又到了收获的季节~咱们也应景写点跟农业有关的小专题~

“公司+农户”是现在很常见的一种农业合作形式,公司包生产资料、包收购、包销售,农民只管种养即可。不但降低了农民的风险,确保了农产品销路甚至价格,也降低了企业的采购和管理成本,是个双赢的模式。不过这种“非典型”的关系,给税收就出了难题,更何况农产品有涉及到很多的优惠。这种模式有哪些税收优惠可以享受?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备案已由备案制改为备查制,有些企业将与农户一般的“定向收购”、“包销”关系也误当作“公司加农户”来享受免税政策,这还是有风险的,看完今天文章发现不满足条件的话应及时调整。


企业所得税

先看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下文简称2号文)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该优惠时注意以下几点:

1、范围:

    第一句看似仅限“牲畜、家禽”的饲养,但第三段扩展到所有的“农林牧渔”项目生产企业。具体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参看之前公众号的文章(点击后面文章名称链接即可):【闲言“税”语】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农产品”

2、条件:

    一是强调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属权。第一段里强调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都由公司提供,产权归属公司就意味着不向农民收钱(押金不算),农户只需提供劳动力和场地即可;

      二是强调风险承担方。第二段明确承担方是企业。

    所以适用优惠的“公司加农户”的模式中,农户只需要提供劳动力和场地。仅是定向采购定向收储、“包销”模式等,例如要求农民向公司采购生产资料,之后企业又收购农户产品这种形式并不适用本优惠。

3、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并非新优惠,只是补充解释下适用范围,计算申报等与原优惠相同,具体可参考上面提过的公众号“旧文”。



增值税

    还是先看政策,看下现行的增值税中有关“公司+农户”政策的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下文简称17号文)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下文简称8号文)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我们也看看三点注意事项:
1、范围
    17号文中只说了种子,8号文中只说了“畜禽”。虽然8号文看似跟上面企业所得税的2号文高度相似,甚至在税总配套的8号文解释文件中也沿用了企业所得税2号文第二段的思路,但仍只说了“半句话”,并没有像2号文第三段一样将优惠扩展到所有的“农林牧渔”行业,所以如果自行扩展的话难免会有风险。


    那么非种子和畜禽类企业想搞这种“公司加农户”形式业务就要考虑下具体方式。蔬菜类的,由于本身批发零售也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即使没单独给“公司+农户”的免增值税税政策问题也不大。


    而其他的农产品就要考虑下。可以先跟主管局沟通确定免税后再操作。也可以换成先销售种苗等生产物资(可以赊账来减轻农民负担),之后再收购成熟的农产品(收购款一部分抵顶赊账)。这样虽不能免增值税,但可以抵扣进项(农产品收购进项)。由于生产资料大多属于免税范围,所以考虑提高收购价格增加进项的同时提高免税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使增值额集中在免税生产资料上,来减少销售收购农产品时的增值额。不过这个缺点就是如果按“卖”生产资料再“收”农产品的话就无法享受上面“公司加农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使农产品按收购价平进平出,生产资料提价产生的利润也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不过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也较多,例如拆分纳税主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延长加工链研发新产品享受加计扣除等等。当然对高利润农产品也可以只“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放弃争取增值税的免税,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尽量降低增值税税负等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动脑筋。


    不过还是希望能够“干净利落”的出个适用于所有“农林牧渔”行业的公司加农户增值税政策,为脱贫攻坚助个力~


2、条件:
    种子类条件很简单,字面意思理解即可,重点仍旧不是买卖行为。畜禽的适用条件,由于8号文这部分基本照抄2号文,所以按照上面所得税的理解就可以。


3、享受优惠的内容就是按照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关于免税畜禽的适用范围,可以参看之前的文章:【闲言“税”语】增值税中农产品的范围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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