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该费用能否在企业列支并税前扣除,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没有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企业因没有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终为其一次补缴,则该部分补缴的养老保险应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允许企业列支该部分支出。
1、如果补缴的养老保险等属于5年内漏缴的保险,则其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列支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如果补缴的养老保险等属于5年前漏缴的保险,则其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列支,但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补缴的报销的所属期为5年前的时间,则该费用已经超过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不得税前扣除。但作为企业应该承担的支出,其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可以由企业报销列支。
第二种情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已经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因员工个人缴纳年数总额不符合要求,自行一次性补缴。
如果企业在员工工作期间,已经足额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员工补缴的保险费用不属于企业的支出,企业不得为其报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为其报销了相关费用,则该费用应该视为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结: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列支,关键要看其是否与企业相关,从而进行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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