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税务局处理这个案例相当给力,核定征收不能处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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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09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5日 2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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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税务局对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2017年税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隐瞒销售收入,少列收入。税务局补征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并对增值税和城建税处以罚款。企业所得税因无法准确核算采用核定征收,不认定为偷税,但滞纳金从核定补缴次日起加收。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

写就青山:南京税务局建立在销售收入可以查实,而成本费用不可以查实的基础上,对增值税及附加作出了偷税的界定,而对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而核定征收不属于偷税,因此不予以处罚,


其中有一点,个人看法是,企业所得税从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原因是企业所得额不能准确核算,既然税务机关改为了核定征收方式,滞纳金应当从核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而不宜从企业所得税所属的2016-2017年度予以加收,原因在于,如果所得额能准确核算,定为偷税,则从2016-2017年加收滞纳金,毫无疑议,甚至进而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事实是2016-2017年的真实所得额无从查实,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如果也要加收滞纳金,似有不妥,也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德发地产案的信赖保护原则,



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相关纳税资料证明.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1、你单位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合计补征2016年增值税34,281.38元,2017年增值税78418.08元。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2016-2017年少列的收入,对应的大部分支出未取得发票入账,相关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6-2017年度少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税款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数据情报综合平台智能分析模块计算同行业规模收入,测算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0.71%。

根据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征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167.51元,补佂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405.92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1、2、3条规定,补征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9.69元(34281.38×7%)。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489.27元(78418.08×7%)。

2.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补证2016年教育费附加1028.43元(34281.38×3%)和地方教育附加685.62元(34,281.38×2%)。补征2017年教育费附加2352.54元(78418.08×3%)和地方教育附加1568.37元(78418.08×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对以上补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20〕23号

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的相关纳税资料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49.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44.5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294.2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作者:盐河畔,资深税务筹划、稽查讲师,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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