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是你的事,计税由不得你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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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5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7日 07:19:45

对赌是你的事,计税由不得你

原标题:对赌协议的利润补偿


问:

你好,敝司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在约定期间如利润未达标,B公司将对敝司进行业绩补偿(现金补偿),请问对赌协议中约定取得的现金补偿是否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现金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不计入当年的投资收益?


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谢谢


答:

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请遵照执行。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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