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20年2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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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24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05日 13:00:12

一、防控新冠病毒疫情3月底前进口物资税收更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一是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两部委发布支持新冠疫情防控五项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五是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符合规定的直接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三类疫情防控人员规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防疫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执行。


五、税务总局四个方面18项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一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二是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三是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确保安全办理,加强引导办理,开辟直通办理,拓展预约办理,推行容缺办理。四是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六、总局印发“非接触式”办税清单及“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和相关问题解答,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为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七、发改委、工信部出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工信部印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予以公布。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八、三部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国务院同意,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企业划型分类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九、三部委出台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国务院同意,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税务总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一是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二是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无法通过“非接触式”排除疑点的,在疫情结束前,暂不办理。三是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对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四是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五是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六是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并依规处理。七是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并处理。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并及时复函。


十一、应对疫情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以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三是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税务总局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一是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二是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确保缴费人应知尽知。三是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分类确定2020年2月份已征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依职权办理退费。四是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五是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六是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七是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抓好政策落实。


十三、2020年24项便民春风行动情暖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以“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是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二是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加强协同凝聚合力,加强帮扶精准纾困,着力支持小微企业,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促进稳就业。三是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积极服务外资发展,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四是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优化发票服务,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十四、六部委出台扶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12项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一是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二是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减免社保费用,实行税费减免,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三是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四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


十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六、税务总局两次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到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随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作者:李欣,资深财税专家,近30多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注册税务师、CCPA高级,扬州税院客座讲师、安徽省税务局兼职教师,专研税收征管法律和税收政策,多年直接从事税收征管、风险应对和政策研究。公众号: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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