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20年3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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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38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10日 15:11:46

一、中央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其中,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税务总局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公式计算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146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3月20日起提高。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总局根据2020年第15号公告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印发《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0〕44号)。


四、新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发布。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发布新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印发),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两部委明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开具对象、开具流程、开具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的“征税发票”和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的“不征税发票”,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六、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延三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优惠政策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三部委取消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油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5号)、《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6号),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进行修订,取消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油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财关税〔2016〕69号、财关税〔2016〕68号两《通知》附件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八、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延长到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九、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有规可循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有关事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十、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到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作者:李欣,资深财税专家,近30多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注册税务师、CCPA高级,扬州税院客座讲师、安徽省税务局兼职教师,专研税收征管法律和税收政策,多年直接从事税收征管、风险应对和政策研究。公众号: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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