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法财税区别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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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3人赞赏了该文章 74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10日 23:18:02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法财税区别


最近,本人接到两个咨询:正常的增资扩股,被税局认定为股权转让,要求被稀释股权的股东缴纳所得税。一例发生在天津,一例发生在山东。叹息之余,看来是该说说两者区别了。


一、法律上的区别

(一)增资扩股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小结

综合来看,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结果就是股本额(股份有限公司)或实收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即为增资扩股。增资扩股需要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小结

股权转让发生在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且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是原股东(出卖人)将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新股东(买受人)后者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1、资金的受让方不同

股权转让的资金由新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

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新股东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可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二、财务上的区别


(一)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二)增资扩股的账务处理

公司接受新股东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新股东”,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公司只需要将原“实收资本-原股东”科目调整为“实收资本-新股东”即可。


三、税法上的区别


(一)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3、印花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小结

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还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印花税。而增资扩股只需要按缴纳“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增加金额,缴纳印花税。


四、总结

基于以上分析,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是泾渭分明的。增资扩股不是股权转让,更不涉及股权转让应缴的所得税问题。

另外,从所得税计税基础角度看,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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