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因为急等钱用,没办法,只能将股权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转让给了朋友老李。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老王感觉自已吃了亏,嘴里嘟嘟囔囔。老李看出了老王的意思,说咱俩多年的朋友了,我不会占你的便宜,等你手头宽松了,咱们协议作废,我把股权还给你,你把钱给我,你看如何?老王听了很高兴。
协议签订交税后,双方很快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两年后老王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给老李说,你现在应兑现你当初的承诺了。老李说,君子一言快马一鞭,放心吧,没问题。
于是两人又签订一份解除股权转让的协议。内容是老李把股权退回给老王,老王把钱退回给老李。
老王拿着双方签订的解除股权转让的协议,找到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问,税务局能不能退还上次股权转让交纳的税款。
小明看了协议给老王说,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上次股权转让的税不仅不能退,这次解除股权转让要做股权变更登记,还要再交一次税。但这次交税的应该是老李,而你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老王听了,眼睛瞪得多大说,不会吧。我们之间是解除以前的写一。当初是多少钱?现在还是多少钱;当初是多少股权,现在还是多少股权,一点都没有变化,为什么还要交税?
小明说你们认为是解除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但按税法规定这应是另一次的股权转让。股权股权转让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要核定征收。
你和老李之间股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元,又没有符合规定的法定的事由,所以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征收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老王听了,顿时傻了眼,不知该如何给朋友老李交待。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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