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七)阴阳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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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7月10日 09:17:47
老王将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老李,为少交税款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阳合同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和交税,转让价为100万元;阴合同用于双方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
第2年由于市场行情不好,甲公司经营困难,估值持续下跌。老李便将从老王手中1000万买的甲公司股权转让,转让价800万元。老李亏了200万元,但在做股权变更登记时,因为当初阳合同的转让价只是100万,所以,此次要交纳的税款是(800-100)×20%=140万。
亏了200万不说,还要交140万的税,老李一下崩溃了。
先上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和老王以偷税为目的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让老王返还1000万及利息
其次向税务机关举报老王利用阴阳合同偷税。
结果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税务机关对老王和老李签订阴阳合同,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魏言税语观点: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对于阴阳合同有效与否判断的标准,主要看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又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即使是阴阳合同,法院也会判定合同是有效的。至于阴阳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款。法院认为这应该是行政法范围的事,如果确实因为阴阳合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那么税务机关应对当事人应作出处罚,构成犯罪还要移交司法机关。《税收征管法》63条,对偷税有明确的规定,利用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的一种,对此,税务机关绝不会坐视不理。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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