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私车公用(二)租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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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7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25日 15: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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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稽查中,自己的私车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因此补了税,加收了滞纳金,还罚了款。老李被税务人员重重地上了一课,


虽然车是自己的,但的确在为企业干活,按规定应该可以扣,这问题究竟出在哪了?老李百思不得其解。


带着这样的问题,老李找到在税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李的故事,小明说你说的不错,按《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与企业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扣除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扣除。


正如税务检查人员所说,你问题的关键是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车在为企业服务,光用嘴说是没有用的。


老李问,那怎样才能证明我的车在为企业服务呢?


小明回答说很简单,你和企业签一个租车协议,把你的车租给企业用不就完了。企业给你付租赁费的时候,你到税务机关代开个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听了小明的话,老李是恍然大悟,连连点头称谢。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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