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私车公用(四)不视同销售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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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6月29日 09:17:50
屡屡受挫的老李不甘心,于是与老王一起去找据说精通税法的胡高人。老李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向胡高人说了一遍。胡高人听了后说,你活该。
老李眼睛直直地看着胡高人,半天没说话。
胡高人说,你看我干什么?《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得很清楚,只有合理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的企业才有几个人?经营收入有多少?一下子租8辆车,你自己觉得合理吗?你觉得税务局人都傻吗?
老李说,你说的都对,那现还有什么既简单又方便的高招?
胡高人说,不如无偿用车好了 。公司与员工签个租费为零的租车协议,车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报销,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可。既简单,操作性又强。
老李不无担忧的说,这样恐怕不行。零租金,税务机关可能会以价格明显偏低进行调整的。
胡高人说,这你就不懂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只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无偿服务才视同销售,而个人提供无偿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你想想,连销售都不算,何来价格明显偏低?
胡高人的建议如醍醐灌顶,可谓一语惊醒梦中人。老李想,对呀!零租金是个好主意,我怎么就没有想到?回公司与老王好好合计一下。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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