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五)合伙企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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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45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10日 09: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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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形式,其在税收的征收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合伙企业交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交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作为公司,股权转让如何缴税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要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与公司股的权转让相比,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要复杂一些,因为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所得如何缴税规定是不同的。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股权转让所得是定性为“经营所得”,还是定收为“财产转让所得”?一直以来有不小的争议。若定性为“经营所得”,则应按照“经营所得”3-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固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企业类型划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非创投企业。非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创投企业。对于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核算形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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