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二哥发文说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中几个大家有点模糊不清的栏次,说着说着感觉都要把附表2都说完了。
我们先看看之前二哥说了些啥。
1、附表2第3栏次,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附表2第9、10栏次,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3、附表2的第8b、23栏,其他扣税的其他项、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去情况。
4、附表2的第25、26、27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本期认证相符且未本期未申报抵扣、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链接:不抵扣就得这么干!
看完这些,有朋友就给二哥留言,二哥,你附表2第二大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栏都没怎么说过呢。确实,进项税额转出没怎么说,好吧!今天就打个包汇总给大家分享一下吧。
什么叫进项税额转出?要搞清这个,我们还得从增值税的原理说起。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二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交税。
如果减下来是个负数,那留做后期再抵,这种“退还”实际没有真金白银的退给你。
所以,增值税不重复纳税的前提就是保证这个链接的完整性,我如果有销项,那么进项也得允许我抵扣,这样链条才完整。
但是二哥是个人消费者,那么从超市买了产品后,作为购买方垫付了进项税,最终消费环节链条中断,我不会再销售给下家了,所以我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也就是抵扣)。换个角度,如果企业是最终消费者,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抵扣)的问题。增值税就沉淀在你企业成本中了,很典型的就是企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项目。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抵扣)的问题,如果你之又抵扣了,那么你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其实就是不退还(抵扣)你垫付的进项税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这些也都是会体现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的。以表学税,这个办法其实非常好,把表填好了,政策也就自然学会了。
01 14栏免税项目用
免税的项目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国家会经常根据经济情况发布一些新政策,比如最近关于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当然,你如果想了解自己的行业或者自己的应税行为是否有免税政策,可以直接看看减免税代码(大概有接近200种),这个里面还是特别全的。
二哥税税念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假设2020年8月份运费收入100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400万元,当月取得加油费等专票的全部进项税额60万元。
那么按规定用于免税项目收入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60×400÷1000 = 24(万元)
这24万就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14栏。
02 15栏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2019年5月1日,一般纳税人二哥税税念公司购入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90万元。
2020年5月1日,二哥税税念公司改变厂房用途,将其改造成了职工食堂。根据政策规定,用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厂房折旧10年。
不动产净值=1000-(1000÷10)=900不动产净值率=900÷1000=90%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90×90%=81
这81万就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15栏。
03 16栏用于非正常损失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5月购进一篇器材用于销售,公司做存货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9年12月,公司进行存货盘点,发现这批器材丢失,查明原因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那么当初购进器材1万的进项税应该做转出处理,填写在16栏次。
04 17栏用于简易计税
二哥税税念建筑公司2020年8月发生不可划分用途的期间费用12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9万元。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公司当月一般计税销售额100万元,简易计税销售额900万元,8月应转出金额9×(900÷1000)=8.1万元。
这8.1万应该填写在17栏。
05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哥税税念公司生产的消毒剂主要用于出口。2020年3月生产了10万瓶消毒剂,其中2万瓶内销,价格为30元每瓶;8万瓶于2020年3月16日出口到欧洲,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25元每瓶。该消毒液生产成本为10元每瓶,相关进项税额为60万,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勾选抵扣。
消毒剂的海关商品编码为38089400,征税率为13%,3月20日前退税率为6%。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5*8*(13%-6%)=14(万元);
出口企业在单证收齐的月份,需要做免抵退的会计分录。其中,征退税差额属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在账务处理上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
这14万就填写在第18栏次。
06 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其实之前有个特别有意思的案例,也挺有争议。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案例进项税转出就应该填19栏次。
07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我们知道,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那么出现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发票有误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这个时候是由购买方在系统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然后系统自动会传递到销售方开票系统,销售方下载信息后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但是,有时候,销售方并不会及时的去下载红字信息表并及时开具出红字,比如二哥作为购买方,比如2019年7月就申请了一张红字信息表,上传后系统里显示的是已接收,但是销售方直到7月底还没开具红字发票。那么8月申报期我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吗?
答案是肯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明确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你不及时转出,会出现什么情况?
申报系统会自动比对抄报税抄送的红字信息表的增值税额,如果和当期你填报的附表2第20栏不一致,就会无法申报。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0年购进的货物发生质量问题,经过和供应商协商,供应商同意折让11.3万,二哥税税念公司申请开具了红字发票。
同时需要在申报表20栏填写1.3万进行转出。
08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二哥税税念是一家商贸公司,做简单的进销业务,毛利率比较低,靠的是走量,出库对外开发票结算,进项是直接从工厂取得。
由于毛利不高,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也不高,每个月缴纳的增值税也比较平稳,公司每个月都会积极的测算当月进销情况,积极跟进进货和出货情况,做好开票申报和进项发票的取得,每个月的增值税税金支出大概就在20万左右浮动,具体如下图。
注:实际不会是这么标准的整数数据,这里仅仅是为案例需要特别处理了。
每个月的增值税分录
期末: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次月实际缴纳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贷:银行存款 20
每个月由于及时取得专票,增值税基本控制的和公司实际月度收入增减趋势一致,增值税对资金的占用也控制的非常好,做到了对资金的最小程度占用。
有一个月,公司税务专员休假旅游,工作就交接给了公司的出纳帮忙处理,工作当然各个地方细节都交代了,但是由于本身单位出纳对发票认证这个事情没啥深刻的认识,加上月底较忙,就把认证发票的这个事情忘记了。
这下好了,由于当时还没有实行勾选,没有在月底结束之前扫描认证的发票就没法放到当月抵扣,这下就出现一个严重的后果,企业要交一大笔税金。
如下图,3月份忘记认证,导致3月进项税为0,一申报直接要缴纳600万税金,而正常情况下公司全年只需要缴纳240万,对于一个月商贸公司,以走量生存的公司,这个600万的税金是垫不起的,直接可以导致资金链断裂。
而与此同时呢,公司后期一直留抵,到年底还能留抵400万,大量流动资金因为增值税原因被占用。
如果增值税是按年计算,那么公司的这种情况就不复存在的,全年销项合计减去进项即可,但是我们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基本是按月计算申报。
每个月算当月的进销项,销项大交税 ,进项大留以后月份继续抵,所有正常情况下就只有先交税,后面产生大量留抵。
那么能不能用后面的留抵来抵前面产生的增值税呢?如果可以,那问题同样也就解决了。
其实也是有这个政策的,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个政策税务局不会轻易给纳税人用。
那就是留抵抵减欠税的一个政策。
最终,这个朋友也通过和税务局的沟通取得了税务局的理解,通过这个政策解决了难题。
具体操作就是税务局出了了一个《增值税进项留抵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企业在次月申报时候进行了抵减。
这里公司4月底累计欠税600万,期末进项留抵560万,根据税务局出具的通知书,抵减欠税560万
而在账面上,增值税相关科目就是这样体现的。
3月形成欠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0
4月抵减按文件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60
处理完后的应交增值税科目
未交增值税科目
其实抵减分录这块二哥觉得用进项税转出更好,直接红字进项税科目会让申报表进项税和会计科目发生形成差额,而且本身抵减这块在实际申报时候也是通过进项税转出栏目来实现的。
09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留抵退税有三种政策。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
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
在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时,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000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这个简单,排不上号的都往里面扔就行了。
比如,发票实行勾选之前,很多同志把发票拿去认证后,由于销售方当月可以在数据电文中作废发票,有时候销售方是一个新手,不小心作废了也没通知购买方,购买方认证后直接申报抵扣了。
结果着,发票后面一稽核,就出问题了,这种情况,一般购买方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这个时候填哪里?就填这个其他里面。
当然,发票勾选后这种情况基本很少见了,为什么呢?因为销售方的电文数据都是实时上传同步的,基本上你如果作废了这笔发票,购买方登录平台他就勾选不了这张发票了。所以也就极大程度了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好了,进项转出栏次,你get了吗?有些栏次比如留抵抵欠税我们平时可能很少遇到,大家当了解一下,觉得有用,多帮二哥转发一下支持哦。
本文首发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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