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所得个税案例探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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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36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01日 16:00:50

自然人合伙所得个税案例探讨


文艺青年张某与人合伙成立漫画创作工作室,登记为合伙企业。2019年度,张某每月从合伙企业实际取得工资5000元(扣除依规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500元;合伙企业承担依规缴纳的社保公积金800元),分得2019年度的合伙企业利润25万元;2019年某朋友单位请张某去创作宣传画,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8000元并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当年再无其他所得。


1、不得在合伙所得中税前扣除的投资者工资,是5000元?还是5500元?亦或6300元?


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的会计利润,已将6300元计入成本费用,张某分得的合伙企业利润不包含每月6300元。


按合伙所得的个税计税规则,张某自合伙企业取得的利益,均应按经营所得计征。


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500元,应由专项扣除途径得以税前扣除。有扣除途径的,应计入所得。


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800元,个税相关规定中并无扣除途径,且该部分并不是应税所得,不应计入所得。


因此,张某工资应按5500元/月计入经营所得,按规定申报纳税。


2、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包括单位承担的部分?


个税法第六条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并不能准确清晰地判断是仅指个人缴纳部分,还是包括单位承担部分。甚或质疑低于标准的,是否属于“按照标准”之本意?


如果不包括单位承担部分,以上第1点的判断成立;如果包括单位承担部分,以上第1点的判断不成立。


对于综合所得的扣除计算不影响,比如,某个人实际取得工资5000元,扣除个人承担500元,单位承担800元。则,收入按6300元,专项扣除按1300元,应税所得5000元;收入按5500元,专项扣除按500元,应税所得5000元。


但对张某当年同时有综合所得的,且该综合所得较少、专项扣除得不到全部扣除的,对其个税的计算影响很大。


3、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应当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条件:没有综合所得的;结论:应当减除。


能否就此推论:A. 有综合所得的,不应当减除?B. 有综合所得的,必须先从综合所得中减除?


4、计算张某合伙所得的应纳个税。


假设以上均成立,张某工资应按5500元/月计入经营所得,有综合所得而不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等,劳务报酬综合所得不办理汇缴,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税所得额=25+0.55*12=31.6万元;


应纳税额=31.6*30%-4.05=5.43万元。


假设未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承担的500元社保公积金、费用6万得以扣除。


应税所得额=25+0.55*12-6-0.05*12=25万元;


应纳税额=25*20%-1.05=3.95万元。


两者相比,张某多缴个税1.48万元。张某在汇缴前以侵权名义要求朋友退回画稿,返还劳务报酬,该笔交易不成立,个税法规上认可吗?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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