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的税事(六)兼职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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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1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25日 17: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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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是指有既有本职工作,比如教师、医生等,同时又兼职当律师的人。


兼职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自然会取得一定的收入,这些收入主要是提供法律服务收入的提成。各律所的提成比例不同,律师的收入也不同。对这些提成收入应如何征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第六条的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1、兼职律师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由律师事务所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


3、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个税法所规定的减除费用5000元/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法定扣除项目。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4、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可以扣除个税法规定的法定扣除项目。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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