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的税事(五)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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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2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25日 17: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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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合伙人律师以外,律师事务所还会雇佣一些律师,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


作为受雇的律师除了律所发的工资以外,其收入还有一部分是其提供法律服务活动所取得收入的分成。


对于这部分收入应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核算。


一是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相关费用的。


按与律师事务所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扣除30%办案费用(由各省30%以下自已确定)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由律师事务所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


二是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


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由律师事务所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1、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3、《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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