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从第一步利改税到第二步利改税,财税制度也做了重大调整。为了配合税收制度的改革,财政与税收在机构上实现分离,税务局从财政部门正式分离出来,随着税务机关机构的独立,税务检查工作也逐渐开展起来,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税务检查的权限、程序等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制度的缺失,税务检查的随意性很大,税务检查处于无续状态。有时一份检查报告就是检查工作的全部。
1986年国务院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将税务检查写进行政法规。198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暂行)》税务稽查逐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陆续开始成立税务稽查大队,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998年—2001年,税务部门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改革,结束了“一员进场,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其后,税收征管模式又由“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变化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征管模式的变化过程当中,税务稽查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
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以及职责权限,使税务稽查解除了税务稽查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后顾之忧。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于修订下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税务稽查渐渐形成了一整套稽查工作规程和办案程序,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了税务稽查局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权力。
2018年,国地税合并,各地撤销了远郊区县局税务稽查局,并成立跨区域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税务稽查局独立执法的主体地位得以保持。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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