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三)代持(上)原创
金蝶云社区-魏春田身份
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4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04日 09: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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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和老李共同出资成立了王李科技有限公司,老王和老李各占50%的股权。老王因为身份的原因,请朋友老牛代持股公司的股份,老王和老牛签订了代持协议。
  一年以后,老王的身份问题解决了,于是老王决定解除自己与老牛之间的代持协议,由自已持有公司的股权。
  本来股权就是老王的,所以老牛也没什么意见,于是双方同意解除了代持协议。
  但在变更股权登记的时候出了问题。股权登记部门要求老王出具已交纳税款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老王出示了相关股权代持的协议,以及投资的相关证明,证明股权本来就是自己的,老牛只是代持,现在不过是物归原主而已,缴税是没有道理。
  股权登记部门回答说,这是规定他们也没办法。
    于是老王找了律师,律师告诉他核心问题是股权是谁的,如果能够确认所有权就是你老王的,那么交税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
  老王一听也对,干脆到法院打一场股权确认的官司。让法院判决股权本来就是自己的,而不是老牛的。
  法院的判决下来了,不出所料,判决书确认了老王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
  于是老王再次到了股权登记部门,出示了法院的判决书,但是股权登记部门仍然不给变更登记,理由很简单,即使有法院的判决,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仍然不能变更登记。建议老王到税务机关去咨询一下。
  税务人员告诉老王,股权登记部门做法没错。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了文件,老王顿时傻了眼儿,但心里还有些不服气,可就是说不出来。
政策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本故事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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